出版社: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1991-05
ISBN:9787810004626
作者:冯大同
页数:447页
作者简介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
第二节 资本主义国家两个主要法律体系的形成及其特点
第三节 中国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章 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第四节 合同的让与以及为第三人利益签订的合同
第五节 合同的消灭
第三章 买卖法
第一节 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国际条约与国际贸易惯例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第三节 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第四节 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方法
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移转
第四章 产品责任法
第一节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第二节 欧洲各国的产品责任法
第三节 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
第五章 代理法
第一节 代理法概述
第二节 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
第三节 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
第四节 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第五节 我国的代理法与外贸代理制
第六章 商事组织法
第一节 商事组织的法律形式
第二节 合伙
第三节 公司
第四节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
第七章 票据法
第一节 票据的概念及法理
第二节 汇票
第三节 本票与支票
第四节 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
第二节 资本主义国家两个主要法律体系的形成及其特点
第三节 中国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章 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第四节 合同的让与以及为第三人利益签订的合同
第五节 合同的消灭
第三章 买卖法
第一节 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国际条约与国际贸易惯例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第三节 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第四节 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方法
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移转
第四章 产品责任法
第一节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第二节 欧洲各国的产品责任法
第三节 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
第五章 代理法
第一节 代理法概述
第二节 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
第三节 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
第四节 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第五节 我国的代理法与外贸代理制
第六章 商事组织法
第一节 商事组织的法律形式
第二节 合伙
第三节 公司
第四节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
第七章 票据法
第一节 票据的概念及法理
第二节 汇票
第三节 本票与支票
第四节 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
编辑推荐
《国际商法(新编本)》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出版。
内容概要
冯大同(1934~)当代商法学家。广东南海人。1961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同年到北京对外贸易学院工作。历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法系主任,兼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
章节摘录
第三节 中国法律制度概述一、中国法律制度的形成与沿革1.旧中国的法律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的产生最早可以追溯到公元前二十一世纪的夏代。夏、商、西周是我国奴隶制法律形成和发展的时期。春秋战国时期,魏国大夫李悝制定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法经》。秦始皇统一中国后,经过汉、魏、晋、南北朝、隋等几个朝代,封建制法律取得了很大发展,到唐朝达到鼎盛时期。公元637年唐太宗颁布了《贞观律》,公元651年唐高宗颁布了《永徽律》,两者合称为“唐律”。公元652年唐大臣长孙无忌等人编写了著名的《唐律疏议》,对唐律作了权威性解释。唐律与《唐律疏议》是中国封建制法律的典型代表,不仅成为唐以后宋、元、明、清各代法律的范本,而且对日本、朝鲜、越南等国家的法律产生过重大影响。清代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个朝代。1740年清乾隆五年颁布的《大清律例》是中国最后一部封建社会的法律。中国封建制法律历经两干多年的历史演变,形成了一个与西方法律制迥然不同,具有中华文化特征的完整法律体系,被世界称为“中华法系”。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由封建社会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清末统治者迫于形势压力,不得不修律变法。二十世纪初,由修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主持,参照西方及日本等一些国家的法律,删修了《大清律例》,起草了《大清新刑律草案》、《大清民律草案》、《大清商律草案》等一系列法律草案,打破了中国封建法制“诸法合一”、“民刑不分”的传统体制,使旧中国封建法律开始带有现代的色彩。由于清王朝的迅速崩溃,这些法律草案均未及施行。1912年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以孙中山为首的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制订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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