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法律
出版日期:2011-11
ISBN:9787511819574
作者:彭东 编
页数:211页
作者简介
《刑事司法指南(2011年第4集•总第48集)》包括了危害国家安全器重要罪名解读、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刑事责任、跨法域的累犯问题探析、未成年人抢劫罪疑难问题研究、“入户抢劫”若干问题探讨、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观念基础、渎职类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当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毒品犯罪主观故意认定问题研究、“借新还旧”骗贷行为如何定性、共同贪污与私分国有资产的界分、因收受贿赂而徇私枉法的司法认定等。
书籍目录
【本刊特稿】 危害国家安全罪重要罪名解读【刑法适用】 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刑事责任 跨法域的累犯问题探析 未成年人抢劫罪疑难问题研究 “人户抢劫”若干问题探讨【司法实务】 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观念基础 渎职类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证据运用】 当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毒品犯罪主观故意认定问题研究【疑案剖析】 “借新还旧”骗贷行为如何定性 共同贪污与私分国有资产的界分 因收受贿赂而徇私枉法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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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指南(2011年第4集•总第48集)》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2.本罪与共同犯罪刑法理论将共同犯罪人分为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和组织犯;帮助犯又分为有形帮助或称物质帮助与无形帮助或称精神帮助。本罪的资助是提供经费、活动场所、通讯设备等属于有形帮助,具有帮助犯的性质。由于刑法分则将这种资助行为规定为一种独立的犯罪,因而不能将它依照共同犯罪处理,而只能依照本罪处理。如果用语言或文字给实施上述6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以支持,由于这是无形帮助,不是有形帮助,因而构成上述6种犯罪的帮助犯或教唆犯,而不构成本罪。如果提供经费等资助上述6种犯罪以外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例如资助叛逃罪、间谍罪等,也不构成本罪,而构成所资助的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帮助犯,依该罪的共犯处理。如果不仅仅是资助,资助之后又参与实行上述6种犯罪,则构成上述6种犯罪的共同实行犯,应依上述6种危害国家安全罪处理,而不应依本罪论处。3.本罪的罪数形态本罪是一个单一罪名,不是选择性罪名,因而本罪虽然可表现为对上述6种危害国家安全罪的资助,例如,对背叛国家罪的资助、对分裂国家罪的资助等,但在定罪时只能定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既不能按所资助的罪名分别定罪如资助背叛国家罪、资助分裂国家罪;在同时或先后资助其中多种犯罪时,也不能定为数罪,按数罪并罚处理。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它仍然是一罪,而不是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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