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家的治国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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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政法大学
出版日期:2007-3
ISBN:9787562030270
作者:崔永东
页数:371页

后记

“思想家的治国之道”是笔者承担的中国政法大学“211工程”项目“中华法系的复兴与和谐社会的构建”中的子项目。该子项目由我来主持,课题组成员有崔永东、林乾、郑颖慧、朱腾等人。关于本书撰写的具体分工如下:崔永东:绪论、第一、二、三、四章;林乾:第十一章;郑颖慧:第九、十章;朱腾:第五、六、七、八章。由于成书仓促,缺点错误难免,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作者简介

作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它实际上包含两个系统在内。一个系统是制度系统,一个系统是理念系统。前者属于“显系统”,后者属于“隐系统”,但后者对前者起支撑作用。中华法系中的理念系统是以儒家的治国理念为主导的,正由于此,作为制度系统的中华法系才带有明显的儒家色彩。鉴于上述,我认为中华法系是一个将儒家治国理念贯穿于立法与司法制度中的法律文化系统。
关于中华法系的历史,笔者的看法是:中华法系萌生于周初,奠基于汉代,发展于魏晋南北朝,鼎盛于隋唐,而延续到清末。其中,战国与秦代属于以法家精神指导立法的时期,与中华法系的主流精神并不相合,故不能将其纳人中华法系的历程中加以考察。

书籍目录

绪论 中华法系与治国理念 第一章 中国传统治国理念与社会和谐 第二章 中国传统治国之道的理论基础与内在价值第三章 出土文献所见治国之道第四章 先秦儒家的治国之道第五章 道家的治国之道第六章 墨家的治国之道 第七章 法家的治国之道 第八章 汉代经学中的治国之道 第九章 二程的治国之道 第十章 朱熹的治国之道 第十一章 王阳明的治国之道 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章 中国传统治国理念与社会和谐第一节 传统治国方略与社会和谐儒家的“德治”是中国传统治国方略的主流,德治的基本内涵是:统治者必须有高尚的道德人格;必须贯彻以德教为主、以刑罚为辅的治国方针;必须推行爱民、利民之政;应当在统治集团内部实行有限的民主;如此等等。可以说,德治所追求的基本目标是和谐社会的实现。“德治”方略乃以“性善论”为基础,儒家相信每个人都有天赋善性,实际上承认了每个人都有向善、成善的内在根据。因此,道德教化也就有了依据。通过道德教育,从事道德修养,每个人都会成为君子,国家因而成为“君子国”(或曰“王道乐土”)。君子国里当然不会有违法犯罪之事,因此有“刑措”之风。因此,一种高度和谐的社会秩序出现了。但“德治”的初期阶段并不完全排除“法制”,因为儒家认识到,人性中除存在道德性(善性)以外,尚有自然性。自然性属于人的生理本能,放纵之则有导人为恶的可能。故对不愿接受德教以肆其自然性而为恶者,须有法律手段加以威慑约束之,并进而驱其向善。孟子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意谓光有道德教化是不够的,好的政治还必须辅之以法律,而好的法律又应当是合乎道德的,并且必须由好人来执法才能发挥其好的效用。如此看来,德治包含了“法制”的因素,但德教在其中起主导作用。传统治国方略中也有“法治”,乃法家倡导,其说在秦以后的封建时代虽非主流,但也有相当影响。此“法治”与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有别,不以保护人权为核心,而以巩固君权、便于君主治理国家为要务,其实施手段为严刑重罚。法家“法治”以“性恶论”为根据,认为严刑重罚足可以使人严格守法,使天下太平。以今天的标准看,法家的“法治”可谓暴力政治,过于迷信法律的力量,陷于法律万能主义的泥潭。而儒家的“德治”虽未完全置法于不顾,但却过于相信道德的力量,对法律的作用有所轻视。今天的治国方略应力避上述两偏,使德治与法治并重,如同车之两轮一样互相促进(我们党在新时期提倡的治国方略正是如此),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当然,今天的德治与法治都被赋予了新的内涵,如德治除吸收了传统道德的优秀成分外,也吸收了新时代的主流道德;而法治则以保护人权为基本内容。应当指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党在提倡法治的同时又强调德治,当与传统德治的文化背景因素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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