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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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1998-06
ISBN:9787562016694
作者:怀效锋
页数:532页

作者简介

《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中国法制史》主要内容:中国法制史自1997年出版以来,一直深受广大读者的好评,本次修订是在原书的框架基础之上第三次修订,旨在弥补缺漏,吸收新知,全书对商周至新中国成立前2000多年的中国法制发展脉络进行了科学地梳理,详细的解读。
这批教材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制建设发展的需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力求完整、准确地阐述各学科的基本原理、基础知识和基本资料,努力做到科学性、系统性和实用性的统一。

书籍目录

目录
绪论
第一章 夏商周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法律概况
一、中国法律的起源
二、礼与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律形式
三、春秋战国时期成文法的制定与公布
第二节 行政法律
一、关于王权的法律制度
二、关于职官管理的法律制度
第三节 刑事法律
一、刑法思想
二、刑法原则
三、刑罚制度
四、罪名制度
第四节 经济法律
一、关于土地的法律制度
二、关于赋税的法律制度
三、关于货币的法律制度
四、关于手工业和商业的法律制度
五、关于农业的法律制度
第五节 民事法律
一、关于民事主体的法律制度
二、关于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三、关于债权的法律制度
四、关于婚姻与继承的法律制度
第六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二、诉讼审判制度
第二章 秦代法律制度
第一节 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
二、法律形式与主要法律
第二节 行政法律
一、行政立法概况
二、行政法律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 刑事法律
一、犯罪成因与犯罪构成
二、主要罪名
三、刑罚体系
四、刑罚适用原则
第四节 民商法律
一、民事法律
二、商事法律
第五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二、诉讼审判制度
三、监狱制度
第六节 法制状况
第三章 汉代法律制度
第一节 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
二、立法状况
第二节 行政法律
一、行政管理体制
二、职官管理制度
第三节 刑事法律
一、主要罪名
二、文、景帝刑制改革及其社会价值
三、改革后的刑罚制度
四、刑罚适用原则
第四节 民商法律
一、民事法律
二、商事法律
第五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二、诉讼审判制度
三、监察制度
第六节 法制状况
第四章 魏晋南北朝隋代法律制度
第一节 立法概况
一、三国立法
二、西晋立法
三、东晋南朝立法
四、北朝立法
五、隋代立法
第二节 法律内容
一、行政法律
二、刑事法律
三、民商法律
第三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二、诉讼审判制度
三、监狱制度
第五章 唐代法律制度
第一节 立法概况
一、唐初的立法指导思想
二、《唐律》的制定
三、律令格式的法律体系
四、唐后期及五代立法的变化
第二节 行政法律
一、行政法规的主要形式与行政立法
二、以法治官的行政体系
三、唐代的公文制度与行政效率
第三节 刑事法律
一、以《唐律》为核心的刑法体系
二、“八议”及其他刑法原则
三、“十恶”与其他罪名
四、“五刑”及其刑罚制度
第四节 民商法律
一、婚姻家庭法律的主要内容
二、一般民事法律的主要内容
三、经济法规的主要内容
第五节 司法制度
一、中央与地方司法机构
二、诉讼与审判制度
三、监狱制度
第六章 宋辽金元法律制度
第一节 宋代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二、行政法律
三、刑事法律
四、民商法律
五、司法制度
六、法制状况
第二节 辽金法制概况
一、辽代法制概况
二、金代法制概况
第三节 元代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二、行政法律
三、刑事法律
四、民商法律
五、司法制度
六、法制状况
第七章 明代法律制度
第一节 立法概况
一、《大明律》
二、《大明令》
三、《大诰》
四、《问刑条例》
五、诏令
六、立法指导思想
第二节 行政法律
一、行政法律规范
二、职官制度的变迁
三、中央与地方的行政统属关系
第三节 刑事法律
一、刑事政策
二、刑法原则
三、罪名
四、刑名
五、刑法的实施及其特点
第四节 民商法律
一、民事法律规范
二、户籍制度与民事主体
三、土地所有权制度
四、契约制度
五、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
六、赋税法律制度
七、货币法律制度
八、专榷法律制度
第五节 司法制度
一、皇帝的最高司法权
二、行政中枢对司法的干预
三、中央司法监察机构
四、地方和基层司法体制
第八章 清代法律制度
第一节 立法概况
一、律例的制定与发展
二、会典的编纂与修订
第二节 行政法律
一、关于行政组织的法律制度
二、关于职官管理的法律制度
第三节 刑事法律
一、刑法思想与刑法原则
二、刑罚制度的继承与变化
三、罪名制度的继承与变化
第四节 民事法律
一、民事法律规范的发展
二、关于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三、关于债权的法律制度
四、关于婚姻、家庭与继承的法律制度
第五节 民族法律
一、清代民族法律的发展概况
二、清代民族法律的主要成果
三、清代民族法律发达的原因及意义
第六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二、刑事诉讼审判制度
三、民事诉讼审判制度
四、监狱制度
第七节 清末的法律变革
一、制定现代宪法的开端
二、制定现代行政法的尝试
三、制定现代刑法的争论
四、制定现代民商法的探索
五、制定现代诉讼法的努力
六、清末法律变革的意义
第九章 中华民国政府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中华民国政府的性质与立法概况
第二节 宪法及宪法性文件
一、《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三、《中华民国约法》
四、《中华民国宪法》(曹锟宪法)
五、《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六、《中华民国宪法》(蒋记宪法)
第三节 刑事立法
一、北洋政府时期的刑事立法及其内容
二、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的刑事立法及其内容
三、南京国民政府的刑事立法及其内容
第四节 民商立法
一、南京临时政府关于保护私有财产、
发展经济的法令
二、北洋政府时期的民法草案与单行商事法规
三、广州、武汉国民政府关于土地劳动的立法
四、南京国民政府的民商法
第五节 司法制度与司法改革
一、北洋时期司法体制的混乱
二、武汉国民政府的司法改革
三、南京国民政府的司法体系及特点
第十章 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人民民主政权的立法概况
第二节人民民主政权的宪法性文件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二、抗日民主政权的《施政纲领》
三、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第三节人民民主政权其它部门立法
一、人民民主政权的土地法规
二、人民民主政权的经济及民事立法
三、人民民主政权的刑事法规
第四节 人民民主政权的司法制度
一、人民民主政权的司法机关
二、诉讼原则与审判制度
三、人民调解制度
四、解放区新民主主义的司法原则

内容概要

作 者 简 介
怀效锋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兼研究生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律
史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理事,北京市法学会常务理事。主要著
作有:《嘉靖专制政治与法制》、《四朝政治风云》、《明朝法制史》(合
著)、《明清法制初探》、《大明律》(点校)。
成成伟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处处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律史学会常务
理事,中国法制史研究会副会长。主要著作有《社会犯罪与综合治
理》、《唐律与唐代吏治》(合著)、《龙筋凤髓判》(点校)。
江兴国中国政法大学教务处处长,教授,研究生导师。主要著作有:《中国监
狱史》(合著)、《政府法制监督论》(合著)、《检察制度史略》。
王宏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副总编,副教授,研究生导师。主要著作有:《中
华文明史・法制史卷》、《中华文化通志・法学志》(合著)。
刘广安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所副所长,副教授,研究生导师。主要著作
有:《清代民族立法研究》。
童光政中国政法大学法制史专业博士,广西师范大学政治经济系副教授。主
要论文有:《论赎刑制度》、《“重刑轻民”与“宗法关系”》、《简论秦
代契约法》。
黄晓明中国政法大学法制史专业博士。主要论文有:《中国古代刑事政策论
纲》、《笞刑考论》、《从封建名例律到〈大清新刑律〉总则篇》。

章节摘录

三、刑罚体系  奉行法家重刑主义原则的秦王朝,构建了严密的刑罚体系,用以惩治犯罪,维护专制统治。(一)死刑制度秦朝死刑制度残酷而又繁杂,既承袭了奴隶制内容,又因镇压严重犯罪需要而有所发展。当时执行死刑的方法很多,主要有枭(音消)首、弃市、腰斩、车裂、磔、戮、定杀、具五刑、囊扑等。其中,定杀首次见诸《睡虎地秦墓竹简》,其方法是将患疾疫的罪人投入水中或者活埋致死。具五刑,据《汉书·刑法志》说:“当三族者,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即把处夷三族刑者,先用黥(刺字)刑、劓刑、斩左右趾,笞杖死,然后枭首、剁成肉酱。如有诽谤诅咒者,还要割舌。李斯具五刑,就是被此种刑罚处死的。囊扑,自秦孝公以后出现的,是将处死刑之罪人装入囊袋,扑打而杀之。此外,秦朝死刑还有凿颠(凿脑壳)、抽胁(抽肋骨)、镬烹(锅煮)等执行方法。(二)肉刑制度秦朝是早期封建制国家,大量承袭了奴隶制的肉刑制度,诸如黥(即墨刑)、劓、刖、宫等执行方式。但是,秦与以往不同的是,肉刑多与各种劳役刑结合使用。诸如“黥为城旦舂”,即先刺字于脸,然后罚作城旦舂等劳役刑。但黥刑应用较为普遍,有时也单独使用,据《史记·商君列传》载:太子犯法,商鞅曾下令“黥其师公孙贾”。但有时黥刑也作为附加刑使用。如秦始皇三十四年制日:“令下三十日不毁禁书,黥为城旦。”劓刑即割鼻,秦朝也有单独使用的情况,如“公子虔复犯约,劓之”。但同时也有作附加刑使用的情况,如《睡虎地秦墓竹简》有:“不盈五人,盗过六百六十钱,黥劓以为城旦。”强调严惩盗类犯罪,犯盗虽不足五人,但赃物过六百六十钱者,要刺字割鼻,罚作城旦苦役。在这里“城旦”是处罚的主刑,而黥劓刑则是劳役刑的附加刑。(三)劳役刑1.城旦春。城旦舂,据《汉官旧仪》说:凡有罪,男发为城旦,城旦者,治城也。女为舂,舂者,治米也。皆作五岁,完四岁。城旦舂是秦朝劳役刑中最重的一种,它与黥劓等肉刑结合使用,分别对男女犯施以处罚。男犯负责修筑长城,从事苦役五年。女犯负责舂米,同样从事苦役五年。但若不与肉刑结合使用,则只强制男女犯人服四年苦役。2.鬼薪、白粲。据《汉书·惠帝纪》应劭注云:鬼薪为祭祀宗庙鬼神而采薪,即罚男犯人人山打柴以供宗庙祭祠鬼神之用的一种劳役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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