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案中的法律智慧》章节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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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5-7
ISBN:9787301083314
作者:徐爱国
页数:396页

《名案中的法律智慧》的笔记-第1页

在威胁的侵权行为方面,要使一个人承担威胁的侵权行为责任,就要求他使另外一个人处于“即刻”被打的恐惧之中。言辞本身不足以构成威胁,只有伴随有其他行为或者条件、使他人有理由感到受伤害或者攻击恐惧的时候,言辞者才承担威胁的责任。

《名案中的法律智慧》的笔记-第186页

侵权法的目的是“回复侵权行为发生以前的状态”,而不是让受害人因为被侵权而获得财富。

《名案中的法律智慧》的笔记-第1页

威胁可能导致精神的伤害,但是这里的利益发生了变化,精神赔偿诉讼所保护的利益是免受感情痛苦的自由。比如,A是一个果断而且做事不计后果的人,他在一个漆黑的夜晚威胁将B扔到偏僻的半道上,那么A对B不承担威胁的责任,而应该因其粗暴和轻率的行为承担精神损害的责任。

《名案中的法律智慧》的笔记-第1页

商家有没有权利搜顾客的身?其实并没有标准的答案,这要看具体的情况。这涉及到两个方面的权利:一个是顾客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到侵犯的权利,一个是商家财产不可侵犯的权利。任何一个权利都是不能够被蔑视的,前一种权利称为人身权,后一种权利称为财产权。进入20世纪之后,法律的发展趋势是人身权优先于财产权。因此,法律的倾向于更多地保护顾客的人身权。按照法学家的解释,从古代社会向现代社会的发展,法律发展的模式是“从身份到契约”;从现代社会向当代社会的发展,法律发展的模式是“从契约到身份”的模式。在“从身份到契约”的模式中,“身份”是指古代社会个人对家庭家族的人身依附关系,“契约”是指资本主义个人独立与自由,他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自己的财产和人身,从而摆脱了的人身依附关系。在“契约到身份”的模式中,“契约”强调的是个人的财产权利,“身份”则是个人的人身权利。用词一样,但是含义不同。从法律的角度讲,“搜顾客”身至少会发生这三种侵权行为:不让顾客离去,可能侵犯顾客的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搜顾客身,也就是对顾客身体的直接接触,可能会构成殴打;几个彪悍的保安做出武力的表示,可能构成威胁。另外,商家的此类行经还可能导致顾客的精神创伤,可能会构成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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