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1年.第2辑(总第74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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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1-3
ISBN:9787510902123
作者:奚晓明
页数:120页

作者简介

《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1年第2辑总第74辑)》(主编系晓明)是《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1年第2辑。

本辑收录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等文件及其解读。

书籍目录

【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文件与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10年12月28日)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2010年12月27日)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11年1月7日)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2010年1月28日)【法规、法规性文件与解读】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1年1月8日)【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性文件与解读】文化部办公厅关于清理违规网络音乐产品的通告(2011年1月7日)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11年1月12日)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的通知(2011年1月14日)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1月20日)【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与解读】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1月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省政府规章目录的决定(2011年1月21日)【地方司法业务文件与解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10年12月21日)……【司法工作热点问题研究】【新类型疑难案例选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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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摘录

  第三十三条 负责代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房改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机构及负责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开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时,不得向专户管理银行索取任何好处。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严格自律,禁止采取不正当的营销手段。  第三十四条 由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期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当年交存或者使用的部分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其余部分按一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款利息实行一年一结,定期计入业主分户账内。  第三十五条 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需工作经费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中列支,并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分账核算。  第三十六条 在保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利用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禁止利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及其他风险较大的理财或者投资,并不得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三十七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一)结付给业主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储利息;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净收益;  (三)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的经营所得,共有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自愿筹集交存的款项;  (五)其他按规定转入的资金。  第三十八条 业主转让物业所有权时,应当向受让人说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供的有效证明,该物业分户账中结余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随物业所有权同时过户。  转让人应当协助受让人办理专项维修资金账户过户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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