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帮助一点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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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国检察
出版日期:2005-12
ISBN:9787801855183
作者:赵汝琨主编
页数:239页

作者简介

《法律帮助一点通:劳动争议(修订版)》以问答形式或案例方式拟设了一些人们日常生活中出现的关于结婚离婚与家庭财产方面的新问题,并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律帮助一点通》丛书是一套给百姓看的普法类图书,它可以为百姓维权,替百姓解惑,帮助百姓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套丛书自2001年首次出版,共计51余个品种,其内容覆盖了日常生活、工作、学习等方方面面。因《法律帮助一点通》通俗易懂,内容全面,深受广大读者的肯定和欢迎,先后入选国家“农家书屋”、“送书下乡工程”等项目,并荣获中国法律图书优秀奖。

书籍目录

一、劳动争议概说1.什么是劳动争议?2.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可以适用哪些法律规定?3.劳动争议包括哪些类型?4.哪些案件属于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5.哪些案件属于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6.哪些案件属于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7.哪些案件属于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8.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工人之间,个体工商户与帮工、学徒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属于劳动法处理范围吗?9.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机构有哪些?10.处理劳动争议有哪些途径?二、劳动争议调解1.发生劳动争议可否在企业内部调解处理?调解委员会人员如何组成?2.劳动争议调解要经过哪些程序?3.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未结束的,应如何处理?4.争议调解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三、劳动争议仲裁1.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有哪些?2.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条件是什么?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都设在哪一级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什么?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哪些人员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员有什么任职条件?5.劳动争议仲裁庭如何组成?6.哪些案件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7.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范围如何划分?8.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怎么确定仲裁委员会?9.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吗?10.职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已死亡的,劳动争议仲裁时应如何处理?11.劳动争议案件有共同当事人吗?12.劳动争议案件有第三人吗?13.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当事人具有哪些权利和义务?14.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的形式是怎么样的?15.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双方可以和解吗?16.劳动者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到申请仲裁之日已超过了一年,在哪些情况下仲裁委员会仍可受理仲裁申请?17.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应如何处理?18.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可以进行调解吗?19.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的程序是怎么样的?20.仲裁程序中达成调解协议而形成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吗?21.仲裁庭的开庭审理程序是怎么样的?22.集体劳动争议的仲裁应如何审理?23.仲裁文书应如何送达?24.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服的还能再申请仲裁吗?25.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应该在多少天内结束?仲裁庭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的应该如何处理?26.仲裁委员会调查取证的途径有哪些?27.申请仲裁需要缴纳仲裁费用吗?28.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对回避制度是如何规定的?29.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干扰仲裁秩序的,应如何处理?30.仲裁庭可以就争议标的作出变更裁决吗?3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做部分裁决?3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发现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确有错误的应如何处理?33.仲裁结束后,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吗?34.当事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的,应如何处理?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吗?四、劳动争议诉讼1.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经过仲裁吗?2.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什么程序?3.当事人需要在仲裁程序完结之后多少天内向法院提起诉讼?4.打劳动争议官司应当向哪个法院起诉?5.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的,当事人怎样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6.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情况的,如何确定当事人?7.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如何确定案件的当事人?8.劳动者在企业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的,如何确定当事人?……五、劳动争议案件的执行附录

章节摘录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2人以上的劳动争议仲裁活动,为共同劳动争议仲裁活动。在劳动争议仲裁活动中,无论是申诉人还是被诉人,人数在2人以上,具有共同的争议标的,向同一个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诉,并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的,就形成了共同当事人。2人以上的申诉人就为共同申诉人,2人以上的被诉人就为共同被诉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劳务派遣的最大特点是劳动力雇佣与劳动力使用相分离,被派遣劳动者不与被派遣的单位(即真正的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关系,而是与派遣机构(即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关系,但却要被派遣到用工单位去在用工单位的监督管理下劳动,形成“有关系没劳动,有劳动没关系”的特殊用工形态。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新制定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问题作出了严格的规范,其中第92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这一问题上与《劳动合同法》相衔接,为了防止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相互推诿,不及时处理与劳动者的争议,损害劳动者的权益,本法明确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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