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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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0-4
ISBN:9787509318225
作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编
页数:996页

作者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2009年1月-12月)》是国家出版的法律、行政法规汇编正式版本。本汇编逐年编辑出版,每年一册,收集当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还选收了国务院部门公布的规章。
本汇编按宪法类、民法商法类、行政法类、经济法类、社会法类、刑法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类分类,每大类下再按内容设二级类目。类目中排列顺序为: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部门规章;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部门规章内按公布的时间先后排列。
本册根据内容按宪法类、民法商法类、行政法类、经济法类、社会法类、刑法类分类,收集了200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公布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15件,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法规21件,法规性文件62件,选收了国务院部门公布的规章22件作为附件,共计120件。
本汇编在出版过程中,得到有关方面的支持和协助,在此表示感谢。

书籍目录

编辑说明 一、宪法类  国家机构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2009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9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87年11月24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修正)特别行政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对设在横琴岛的澳门大学新校区实施管辖的决定 (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相关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 (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公布)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 (2009年4月29日中办发[2009]20号)二、民法商法类 总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 知识产权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 (2009年5月6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6号公布) 附: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2009年5月7日国家版权局令第6号公布) 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关于修改

章节摘录

  二、切实加强村民委员会选举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加强选举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凡举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地方,省、市、县、乡各级都要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保证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推动选举工作有组织、有步骤、有秩序地开展。要积极指导依法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好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加强选举教育和培训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农民群众中广泛深入地开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教育,激发他们参与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热情,了解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基本程序,珍惜民主权利,真正把办事公道、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热心为村民服务的人选进村民委员会。县级党委和政府要重点做好对县乡两级负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党政干部的培训工作,使他们牢固掌握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断提高指导选举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乡级党委和政府要重点做好对包村干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培训工作,使他们熟悉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和方法步骤,不断提高实际操作的规范化水平。凡不掌握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县乡干部以及在选举培训中不合格的县乡干部,不得派到村里指导选举工作。  加强选举方案制定工作。县乡两级要围绕组建村民委员会选举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选举教育和培训、选举工作各个阶段的基本要求、选举工作进展安排等制定工作方案。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摸清本地区社会结构变化、人口流动、基层干部群众思想状况等社情民意,增强选举方案的指导性和针对性。加强与外出务工经商人员联络沟通,妥善解决他们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问题。重点关注村情复杂、干群矛盾突出以及历次选举中问题较多的村,并制定工作预案,加强工作力量,加大指导力度。未经县(市、区)委批准,无故取消或拖延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要依法追究乡(镇、街道)党委(工委)、政府和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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