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名篇小文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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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国法制
出版日期:2010-9-1
ISBN:9787509321270
作者:陈瑞华
页数:312页

作者简介

《法学名篇小文丛•程序正义理论》是关于研究程序正义理论的专著,书中包括了:程序正义理论的兴起、程序价值理论的四个模式、程序正义价值及其局限性、相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对尊严理论的论证等内容。 
《法学名篇小文丛•程序正义理论》适合从事相关研究工作的人员参考阅读。

书籍目录

程序正义理论之梦(代序言)第一章  程序正义理论的兴起  第一节  程序与程序的正当性  第二节  程序正义观念的起源  第三节  纯粹的程序正义:罗尔斯的分析  第四节  程序正义与当代的程序价值理论  第五节  研究程序正义问题的必要性第二章  程序价值理论的四个模式  第一节  绝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  第二节  相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  第三节  程序本位主义理论  第四节  经济效益主义程序理论  第五节  对四种程序价值理论的评价第三章  程序正义价值及其局限性  第一节  程序正义价值的独立性  第二节  程序正义与其他正义形态的关系  第三节  程序正义的构成要素  第四节  为什么要坚持程序正义  第五节  程序正义的限度第四章  程序正义与其他诸价值的关系——以刑事审判程序为范例的分析  第一节  法律程序价值概说  第二节  法律程序的内在价值——程序的正义性  第三节  法律程序的外在价值——程序的工具性  第四节  法律程序的次级价值——程序的经济性  第五节  程序诸价值之间的关系第五章  程序正义价值的独立性——萨默斯“程序价值”理论评析  第一节  “程序价值”问题的提出  第二节  “程序价值”的基本内容  第三节  “程序价值”与好结果效能的关系  第四节  通过法律实现“程序价值”  第五节  评价第六章  程序正义的理论基础——兼评马修的“尊严价值”理论  第一节  什么是尊严理论  第二节  尊严价值的内容  第三节  对尊严理论的论证  第四节  评论第七章  走向综合性程序价值理论——贝勒斯程序正义理论述评  第一节  评价法律程序的价值标准  第二节  “内在价值”的性质和意义  第三节  对传统程序原则的总结和论证  第四节  适用程序正义原则的主要标准  第五节  评价参考文献索引

编辑推荐

《程序正义理论》:法学名篇小文丛

前言

呈现到读者面前的这本小册子,是我十五年来研究程序正义理论问题的成果总结。我对程序正义理论的研究,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撰写博士论文之时。早在攻读法学硕士学位期间,我就以《刑事审判程序结构研究》为题,开始涉足法律程序价值这一领域。当时,通过阅读美国学者戈尔丁的《法律哲学》以及罗尔斯的《正义论》等著作,我对于法律程序的公正性问题有了初步的认识,并对这一题目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后来进入博士学习阶段,随着对西方国家刑事司法制度有了愈加深入的了解,在中国当时各地法院推行“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大背景下,笔者产生了将刑事审判问题作为博士论文选题的想法。然而,面对当时“诉讼构造理论”、“诉讼目的理论”、“诉讼主体理论”纷纷兴起的现状,在没有太多理论积淀的情况下研究“刑事审判理论”问题。

内容概要

陈瑞华,男,1967年2月生,山东聊城人。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同时在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任兼职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学士(1989),中国政法大学硕士(1992),中国政法大学博士(1995),北京大学法律学系博士后研究人员(1995~1997),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高级访问学者(2002)。1997年起在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学系)任教。

研究领域主要有刑事诉讼法学、刑事证据法学、司法制度、程序法基础理论等。独立出版的著作有:

《刑事审判原理论》(1997,2004);

《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2000,2006);

《看得见的正义》(2000);

《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2003);

《程序性制裁理论》(2005);

《法律人的思维方式》(2007);

《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2007)。

《论法学研究方法》(2009)。

曾获得多项学术奖励。2004年,获得中国法学会第四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2010年获聘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媒体关注与评论

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  ——英国法谚权利法案中的大多数条款都是关于程序的规定,这并不是没有任何意义的。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主要区别。  ——[美]道格拉斯从某种意义上说,程序是给败诉方制定的,程序正义是为被剥夺利益的一方提供的挑战裁决权威的工具。  ——陈瑞华

章节摘录

在诸多法律程序中,最具有典型意义的是国家司法机构为解决业已发生的利益纠纷而制作司法裁判的程序。在现代社会中,利益纠纷的解决可以有多种途径,如通过协商(negotiation)方式解决,通过由第三方主持进行的调解(mediation)方式解决,通过由纠纷双方共同选择的仲裁者举行的仲裁(arbitration)方式解决,或者通过由国家司法机构主持进行的裁判方式解决。这几种纠纷解决方式都可以被纳入法律程序的轨道。但是,与其他几种纠纷解决方式不同的是,司法裁判程序具有最为典型的三方构造形态——控辩双方以面对面地进行理性的论证、辩论、说服、协商及交涉的方式进行集中的对抗,作为第三方的裁判者代表国家参加和主持裁判的制作过程,并在听取和采纳双方证据、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独立的裁判结论,从而对公民个人之间发生的纠纷(即民事纠纷),个人与政府部门之间发生的纠纷(即行政纠纷),或者个人与国家整体之间发生的纠纷(即刑事纠纷)作出权威和最终的解决。裁判过程尽管包含着控辩双方横向的对席辩论和质证,并且裁判者要尽可能地将控辩双方的证据、意见和主张纳入其裁判结论的形成根据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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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书评

 
 


精彩书评 (总计1条)

  •     寻求程序的力量——写在陈瑞华著《程序正义理论》读后曾经有段风靡一时的广告词,大意是:人生就像一场旅行,不必在乎目的地,在乎的是沿途的风景以及看风景的心情。想必有很多人对这种超脱、淡泊的人生境界心驰神往,甚至奉为人生格言。可是,一旦到具体的现实生活中,就会发现前后不一、自相矛盾的事例比比皆是。就拿近些年如火如荼的竞技体育来说,曾有新闻报道,当一场大型赛事结束后,那个率先冲到“目的地”的冠军被无数媒体围得水泄不通,相比之下,亚军的受关注度已大打折扣,其他选手更冷清得近乎可怜了。难道是冠军和亚军“沿途的风景”截然不同吗?显然不是,有同样的“旅程”摆在那里。可见,有相当一部分人更在乎的其实是目的地(结果),沿途的风景(过程)倒在其次。这仅仅是因为对人(重结果)对己(重过程)实行双重标准吗?恐怕也不是。现实中,因高考失利、就业不顺等挫折导致个人一蹶不振、自暴自弃的也不在少数。在其眼里,即便此前付出的努力过程是99%,但如果没有获得最终哪怕是1%的成功结果,那么这99%并不受认可甚至被自己也是视而不见的。因此可以说,至少有一部分人明明是以结果为本位,却对过程有着叶公好龙般的情结:他并非真正在乎过程,有好的结果在手,过程才是他的点缀,否则,过程却是他的负累。此种重结果、轻过程的心态映射在法律领域中,基本可等同于重实体、轻程序的思维,极端者则奉行实体本位主义、程序虚无主义。忽视程序、唯实体至上会有什么样的后果?简单说,就是把程序当作工具,把实体当成目的。在心态上,则对程序持机会主义的态度:如实体结果对己有利,则对程序不再苛求;如对己不利,则全盘否定程序,哪怕程序完全正当、合理。在理性的人看来,这种只为目的、不择手段的做法显然是非理性的,不可接受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部分人面对行政、司法等程序终结后的实体结果,只要该结果于己不利,则既不遵守,也不执行,反而无休止地无理取闹,使得取得有利结果的一方也并无实惠,行政、司法的权威无从谈起。从构建法治社会的主体来看,政府和公民都应有其各自的职责和义务,两者都应崇尚理性,服从法律,秉承权力(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接受实实在在的法律的约束。当下,法律得不到遵守,判决得不到执行,缠讼、闹访、执行难等问题重生,原因虽多种多样,但至少部分反映出行政、司法权威的缺乏。如何树立或重建权威?如何建立正义所赖以生长的信赖?陈瑞华教授所著《程序正义理论》一书给出了一些启示:在我们这样一个普遍倾向于看重结果、忽视过程的社会,不仅在法律共同体领域,还应包括更大的公民范围,都有必要重新认识程序,彰显程序的特有价值,在日益扩大的范围内形成关于程序价值的共识,树立程序思维,通过寻求程序的力量,扭转实体本位、程序虚无的趋势。实体和程序双管齐下,权威的恢复或可期待。那么,程序为何重要?程序有着怎样的价值?程序正义价值如何独立于实体结果?程序正义的理论基础是什么?《程序正义理论》对此作出了较为全面的回答。该书主要认为,程序正义观念起源于自然正义和正当法律程序;存在绝对工具主义、相对工具主义、程序本位主义、经济效益主义四种程序价值理论模式的分野;程序正义价值有其独立性和构成要素;程序的正义性是其内在价值,程序的工具性是其外在价值。具体而言,作者的以下几个观点值得着重提出:一、程序正义价值的独立性。程序正义是一种独立的价值,法律程序本身的公正性并不是为增强其工具性或有用性而存在的,公正的法律程序与正确的裁判结果之间并不是一一对应、因果相承的关系。一味地强调法律程序的工具价值,只能根据裁判结果的“好坏”来判定法律程序的正义与否,注定会违背人类最基本的共识和良知,也不符合人类司法活动的基本经验。这一点尤其值得在法律宣传中重点普及,司法程序显然不同于一般程序,司法裁判的结果往往是一方胜诉、一方败诉,实难令双方满意。如果败诉一方仅凭自己不满意的“坏结果”就否定程序、践踏权威,那么设置以解决争议为主要职能的司法机关有何意义?是否双方退回到武力角斗的时代,以拳头相向通过私力救济寻求丛林正义?作一不恰当的对比,“入市有风险”已然为多数股民接受,诉讼亦有风险尚需深入人心。二、程序正义的构成要素。该等构成要素是确保程序正义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包括:程序的参与性(获得法庭审判的机会);裁判者的中立性(裁判者应当在那些其利益处于冲突状态下的参与者各方之间保持一种超然和不偏不倚的态度和地位);程序的对等性(裁判者在审判过程中应给予各方参与者平等参与的机会);程序的合理性(裁判者据以制作裁判的程序必须符合理性要求);程序的及时性(审判活动应当及时地形成裁判结果);程序的终结性(审判程序应当通过产生一项最终的裁判结果而告终)。三、为什么要坚持程序正义。公正的审判程序无论是否有助于公正裁判结果的形成,它都有一种独立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使那些受裁判结局直接影响的人与代表国家进行追诉和裁判的司法官员一起,拥有平等的诉讼主体地位,能够平等地进行理性的辩论、说服和交涉,并对裁判结果发挥积极的影响和作用,由此使其作为人的尊严得到承认和尊重;二是程序正义具有一种吸纳不满的效果,它有助于所有利害关系人接受和尊重法院的裁判结果,尤其是那些受到裁判结果不利对待的人减少不满和抵触情绪,并最终使得社会公众信任和尊重整个裁判的过程和结论。另值得一提的是,程序正义的理论虽然抽象且颇具思辨性,但在作者深入浅出、简洁流畅的文笔之下,阅读过程却非常愉悦,实不失为“为初学者提供一份学习程序正义理论的重要参考书(作者言)”,更重要的是,果真能实现作者所希望的理论普及之目的,且受众范围日益广泛,则必将极大地增强政府和公民的理性、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加深问题探讨的共识和基础,对解决我们当前社会中的诸多问题将起到事半功倍之效。

精彩短评 (总计23条)

  •     一本文集整理,因而对萨默斯和贝勒斯的问题关注有所断裂;帮助回望关注的问题在哪里。随之而来的是,思考问题要反复,比如程序价值之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究竟为什么会重要,如何构建二者产生的矛盾和张力,这样的矛盾是容易解决的吗?这些是重要的问题;感谢陈老师~
  •     中青年法学家陈瑞华的代表作,值得一读,序言写得特别谦虚和真实。
  •     发货速度快,挺好的。
  •     算是一部对程序正义理念的简介,既有学理上的深度,可读性也是很高。很佩服陈教授的开一派学说的志向。
  •     书的装订好,内容也很好,是广大法律人和学习政治哲学人士必读的书
  •     相对程序正义有所了解,所以选了本书
  •     这个文丛的书都不错
  •     本书是关于程序正义理论的介绍,陈瑞华教授的理论功底不用我说,看完全书你可以知道相比实体正义,程序正义的理论还是过于单薄,而马修将程序正义直接归入人的尊严,而让人对程序正义理论的考察有种意犹未尽的感觉,文章后面对萨默斯、马修和贝勒斯关于程序正义的评价,为程序正义的理论作了开放性的结论,我和我的老师(四川大学诉讼法教授)谈过此书,他说:“陈教授片面强调程序的内在价值,忽略了它的工具性价值,工具性价值不能只表现在打击犯罪上,保护人权也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功利性目的”。我的想法是:就像张五常教授鼓吹科斯命题的私有化属性一样,在中国程序观念薄弱的情况下,矫枉必须过正。我已经买了五本,送给同班同学四本,看了你就觉得绝对的物有所值!!!!
  •     帮别人买的,他说还不错!
  •     读了很多遍!
  •     因为陈瑞华老师才买的。
  •     不错,今天上午看了一会,结果是法理学的
  •     必须仔细研读,领会其中精髓
  •     国人想要法治,但是都是不要程序正义,想直扑个案正义。这是想要不需要付出任何代价的法治,有点儿异想天开。程序正义对于法治的意义是什么,不是大多数国人所明了的事情,自然,就需要有人来启蒙了。本书应该是不错的一本这样的书。
  •     陈瑞华,程序正义理论,20160405-0415看了前面几章,后面不好读,没看
  •     看起来也不错的,可惜订单下错了,也懒得退货啦
  •     绝对的好书!
    绝对适合潜心于法学研究者!
    绝对够学术!
  •     搞诉讼法的,对于程序正义是必须研究的问题。谷口安平先生的著作,以及原浙大学者孙笑侠的程序正义箸作都已拜读过,那么对于陈老师的著作读后,仍有其新意和一种畅快。
  •      “通过法律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主要是一种价值的选择和实现过程,而不仅仅时事实真相的发现过程”。从边沁的绝对工具主义,人们也在逐渐地重视程序的独立价值。程序正义的价值还是具有其独立性的,比如我们可以单纯地去判断一个程序好或是不好。对于程序正义的坚持,公信力其实还是相对比较脆弱的,再说限度,合作性司法还在探索中。
  •     老师介绍的书,应该不错哦……
  •     陈瑞华老师从甚少被人突破的程序正义出发单独写了这本小册子,其中的一些观点值得法科人士认真反思。
  •     陈教授研究刑法的,同样注重程序法。同系列书中,季卫东先生写过程序法的,互为参照。
  •     《程序正义理论》一书主要围绕程序正义的兴起、模式、构成要素、价值这些内容论述,对国外相关知识进行了‘中国化’,其之后编的《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或多或少的涵盖了本书的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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