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开法律之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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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1-10
ISBN:9787562039594
作者:管欧
页数:295页

作者简介

《推开法律之门》内容简介:系就整体法律之理论与实务,择精撷华,融会贯通,以期深浅适宜,繁简合度。并由于有关重要法律之制定、修正、废止及其他各种因素,从而《推开法律之门》亦迭经审慎研修,俾得求新求全,以适应时空之演进,切合学用之需求。
法学绪论乃为初习法律之基本学科,亦为综合性及多元化之法律学科,既不得放言高论,有失浮夸;亦不可陈旧肤泛,故步自封。法律固为构成法学之内容,法学亦形成为法源,而主导法律之改进,立言务期平允,理论必须正确,以弘扬法治,裨益群伦,是为《推开法律之门》之主旨所在。夙为习法人士所认同、所肯定,兹值七十版次修订出书,序此以志共识,并为光大法学而共勉。

书籍目录

出版者说
修订第七十版自序
修订第五十七版自序
增订第十一版自序
自序
第一编 法学
第一章 法学的意义
第二章 法学与其他科学的关系
第三章 法学的分类
第四章 法学的研究方法
第五章 法学的派别
第一节 法学派别的概念
第二节 法学派别的分类
第六章 法系
第一节 法系的概念
第二节 法系的归属
第二编 国家
第一章 国家的意义
第二章 国家的起源
第三章 国家的要素
第四章 国家的分类
第五章 国家的目的
第六章 国家与民族、政府及其他团体的区别
第七章 国家与法律的关系
第八章 国民
第三编 法律
第一章 概说
第二章 法律的意义
第三章 法律与宗教、道德、政治及命令的比较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法律与宗教的比较
第三节 法律与道德的比较
第四节 法律与政治的比较
第五节 法律与命令的比较
第四章 法律的渊源
第五章 法律的定名
第六章 法律的目的
第七章 法律的类别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第三节 普通法与特别法
第四节 强行法与任意法
第五节 公法与私法
第六节 实体法与程序法
第七节 母法与子法
第八节 原则法与例外法
第九节 固有法与继受法
第十节 国内法与国际法
第十一节 其他类别
第八章 法律的制定
第一节 法律的制定机关
第二节 法律的制定程序
第三节 法律的制定形式
第四节 法律的规定事项
第九章 法律的公布
第一节 法律的公布方法
第二节 法律的公布机关
第三节 法律的公布与施行
第十章 法律的修正
第十一章 法律的废止
第十二章 法律的适用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
第三节 法律适用的个别原则
第十三章 法律的效力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关于事的效力
第三节 关于人的效力
第四节 关于地的效力
第五节 关于时的效力
第十四章 法律的制裁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公法上的制裁
第三节 私法上的制裁
第十五章 法律的解释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法定解释
第三节 学理解释
第十六章 法律与事实的关系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法律与事实关系的形态
第十七章 法律思想的趋势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公法的趋势
第三节 私法的趋势
第十八章 法律的体系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公法的体系
第三节 私法的体系
第四节 公法私法性质混合的法律体系
第四编 权利与义务
第一章 概说
第二章 权利
第一节 权利的意义
第二节 权利与反射利益
第三节 权利的分类
第四节 权利的主体
第五节 权利的客体
第六节 权利的取得、变动与丧失
第三章 义务
第一节 义务的意义
第二节 义务的种类
第三节 义务与权利的关系

编辑推荐

《推开法律之门》是一本常销50余载,再版72次的经典读物,为你推开法律之门。

内容概要

管欧毕业于北平朝阳大学,曾任我国台湾地区“行政院”法规委员会主任委员,“司法院”大法官,大学及研究所教授等。

章节摘录

版权页:所谓法律的规定事项,乃指某种事项,应以法律规定之,换言之,构成法律的内容,究系何种事项。关于法律的规定事项,各种法律本不相同,例如“国民大会组织法”所规定者,为有关国民大会的组织事项;“民法”所规定者,为民事的实体事项;“刑法”所规定者,为刑事的实体事项;“著作权法”所规定者为关于著作权的事项是。此乃属于各别法律的内容,及各别法律所应研究的范围。兹所叙述者,乃为一般法律所规定的事项,在原则上应以何种事项为其规定的内容。法律所应规定的事项,兹分述如下:一、“宪法”或法律有明文规定应以法律规定的事项“宪法”有明文规定应以法律规定的事项甚多,例如第61条:“‘行政院’之组织,以法律定”,第46条:“‘总统’‘副总统’之选举,以法律定之等是,其他各条有“以法律定之”的规定,不胜枚举。又“宪法”条文中虽非迳用“以法律规定之”的字句,而有“依法律”或“依法”的字句者,亦是应以法律规定的事项。“宪法”条文中并无“以法律规定之”,亦无“依法律”或“依法”的字句,而有“由‘中央’立法”的规定,则其事项,是否必须以法律规定之?自法理上言,以采肯定说为宜,其事项亦应认为有明文规定应以法律规定之。因“宪法”既规定系“由‘中央’立法”,而‘中央’的立法机关则为“立法院”,经过“立法院”依“立法权”所规定的立法事项,自应认为应以法律规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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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书评

 
 


精彩短评 (总计11条)

  •     作者是台湾人,所以书中的法律援引主要是台湾法律,行文与词句偏向文言,阅读起来不是非常直观。内容非常全面,对于法律的认识和理解较有帮助。
  •     法律学习之路很漫长呀,要从推门开始
  •     帮别人买的就是这一本
  •     台湾著作,应该早点读的,对入门很有帮助
  •     还好,内容不错,值得读一读
  •     挺不错的,只不过不知道内容怎么样
  •     推开法律之门(台湾著作),很不错的一本书。
  •     一直就想买的书,虽然当仔上比东东贵了一点点,不过这个不影响我支持当仔。
  •     适合入门学习法律,很好
  •     很好的法学入门书
  •     我只是看好其中一些内容就买了,台湾的法学家做学问还是很扎实的,不浮躁。王泽鉴先生的书就是一个例子。本书装帧简单,但是只是一本入门书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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