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证明基本范畴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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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1-1
ISBN:9787511816788
作者:闵春雷等
页数:322页

作者简介

本书是关于刑事诉讼证明基本范畴相关问题的刑法学著作。本书立基于证明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内容,所有的司法裁决都应建立在证明的基础之上的观点,重新界定了刑事诉讼证明的概念,并明晰了刑事诉讼证明的基本范畴,首次提出程序性证明这一全新理论,确立了程序性证明的构成要素,拓宽了刑事诉讼证明理论;深化了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证明程序及证明方法等基本范畴的研究,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引入了刑事推定这一新的证明范畴,提升了推定作为诉讼证明范畴的理论地位。本书丰富、深化了刑事诉讼证明理论的研究,彰显了证据法学的学科魅力,并为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提供了必要的理论支持。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刑事诉讼证明的概念与分类 第一节 刑事诉讼证明概念的反思与重构 第二节 刑事诉讼证明的分类第二章 刑事诉讼证明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证据裁判原则 第二节 直接言词原则 第三节 自由心证原则 第四节 疑罪从无原则第三章 刑事诉讼证明对象 第一节 证明对象研究概况 第二节 证明对象研究中的若干争议问题第四章 刑事诉讼证明责任 第一节 证明责任的定位 第二节 刑事诉讼中控方的证明责任 第三节 刑事被告人的证明责任第五章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第一节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界说 第二节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理论之争
……
第六章 刑事推定
第七章 刑事诉讼证明程序
第八章 刑事诉讼证明方法

内容概要

闵春雷教授   女,生于1965年4月,安徽宿县人。1986年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获法学学士学位;1989年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同年留校任教;2001年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章节摘录

  从证明标准的角度分析,只要破坏控方的证明体系,使主审裁判者或陪审团认为控方尚未达到法定证明标准,不能卸除其说服责任即可。因此,证明控方的证明尚存在合理疑点,或使裁判者或陪审团获得这样的印象便可达到目的。  在英美证据法上,控方承担证明责任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其是英美证据法中的最高要求。被告方的证明只需达到盖然性占优势的程度。根据摩根的解释,所谓盖然性占优势是指:“凡于特定事实之存在有说服负担之当事人,必须以证据之优势确立其存在。法官通常解说所谓证据之优势与证人之多寡或证据之数量无关,证据之优势乃在其使人信服的力量。有时并建议陪审团、其心如秤,对双方当事人之证据分置于其左右之秤盘,并从而权衡何者具有较大之重量。”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标准显然低于“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总的来说,立法对控方证明活动的要求应高于对辩方证明活动的要求。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立法中,仅规定了控方承担证明责任应达到的标准,对于被告方承担证明责任时所要达到的证明标准并未作出规定,这是需要立法进一步加以规定的。值得注意的是,随着诉讼证明理论的丰富和推进,对于程序法事实的进一步划分,根据证明责任的承担者划分不同证明标准的问题也要具体分析,如对于同属于控方承担证明责任的程序性争议和程序性请求,其证明标准也是有高低差异的。由此,在整个证明标准体系内部,就可能呈现出控辩双方的证明标准高低交错的复杂情况。  (三)关于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问题  近年来,理论界与实务界关于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的争论异常激烈,立法上是否需要为死刑案件另立一个比一般有罪判决更高的证明标准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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